敵意併購
經濟部表示,「敵意併購」是指在「公司派股東」不同意的情況下,逕自進行股份轉換之行為,由於掌控股權也就是掌控改選董監事的機會,隨著當前商業競爭日趨激烈,這種屬於企業策略運用的敵意併購將日益增加。「敵意併購」的方式很多,除公開收購外,大股東也可向證期會申請大額轉讓,直接在集中市場收購股權等方法,各種股權收購的管道很多,「敵意併購」可搭配好幾種管道運用。國外「敵意併購」案例採用公開收購方式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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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併購(hostile acquisition)意指併購者之收購行動遭被併購公司經營者抗拒時仍強行收購,或未事先與經營者商議即逕提公開收購要約。直接訴諸目標公司的股東,向股東們收購股份,進而掌控經營權與控制權的方式,稱為「敵意併購」, 或「非合意併購」。
此種併購方式,在英國與美國一直都是相當的盛行。以敵意併購進行投資的投資者,大約可分為兩種,一是以短期投資為目的的財務性考量投資者;另一是以長期投資為目的的策略性投資者。
因此CEO面對此挑戰通常可以採取下列反收購方式,以阻止自己公司被收購。
(一)驅鯊條款策略(Shark Repellent):於章程中訂立限制條款,增加併購者之困難度。例如:提高股東之同意比例。由於一般公司一項決議三分之一的投票就可以通過,可以把這一比例提高到三分之二甚至90%,以防止被收購。
(二)重建防禦策略(Restructuring Defense):利用重組資產、負債及權益方式,降低敵意併購者之併購意願。例如:訂立如黃金降落傘(Golden Parachute)等之不利於收購之合約,由被併購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後與併購公司簽定合約,當公司被併購接管、其董事及高層管理者被解職的時候,可一次性領到巨額的退休金(解職費)、股票選擇權收入或額外津貼。
(三)毒藥丸策略(Poison Pill):給予股東特定權利,藉此防止併購者取得公司一定持股之策略。例如:發行可轉換特別股辦法以稀釋股權,被併購公司的股東可以便宜的價格購買公司臨時增發的新股,但不包括併購者。這樣便可稀釋原來的股票,而併購方如要完成收購則必須付出更大的代價。
(四)買回股份策略:被併購公司以在公開市場上買回自家股票(庫藏股)之方式,藉此增加本身之持股比例,並可提高股價,使收購者需更大資金購買股票,增加併購之困難度。
(五)策略性收購策略:可利用先合併或是收購其他相同產業之公司,使併購公司若再進行收購時,恐將觸犯類似公平交易法或國外之「反托拉斯法」。
(六)反企業併購策略:被併購公司買下併購公司或是對併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爭奪取得併購公司多數股份之控制權。
(七)白衣武士策略(White Knight):被併購公司尋求其他投資者,以較高價格或較優惠條件收購股票,使併購者提高收購價格或知難而退。
(八)訴訟策略:以收購者違反各種法令為由提起訴訟,尤其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或股權收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