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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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屬於地方性金融媒介,以經營存放業務,賺取利差為主。信用合作社所吸收到的存款不須提列準備金,而放款的利息收入也不需要繳交營業稅。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經營之業務項目有下列各項:收受支票存款、收受活期存款、收受定期存款、收受儲蓄存款、辦理短,中,長期放款、辦理票據貼現、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辦理國內匯兌、辦理信用卡業務及相類似業務、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簽發國內信用狀、辦理國內保證業務、代理收付款項、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辦理一般銀行外匯業務之代收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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