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回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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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回協定指資產的賣方同意在某特定日期,以特定價格再買回其所賣出資產的協議。在協議中,若賣方提供擔保品予買方,則就買方的立場而言,再買回協議即為一種擔保放款的形式,因為若買方不履行該協議,買方仍舊持有該項擔保品。
通常買賣雙方所約定的日期,其為一天者,稱為隔夜再買;其為期超過一天者,稱為定期再買回;其未規定一定期限者,稱為無限期或開放再買回。
當銀行基於法令的規定無法自顧客接收存款並對該存款支付利息時,通常會採用此種再買回的技巧。銀行可賣擔保品,如國庫券或債券,予其顧客,並以書面同意在其顧客需要收回貨幣時,再買回該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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