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違建凡是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雜項工作物的建造,都應該依法申請建築許可後才能興建。如果建築基地屬於可以興建建築物之土地,其擅自興建之建築若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僅因違反建築程序,於建造前並未請領建築許可,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有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可以依台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規定補行申請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補辦許可完成後即為合法建物,此種違章建築乃稱之為程序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