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凡是建築物或建築單元具有使用共同基地及共同的空間或設備,如污水處理設備或管理社區中心等,並且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者,都屬於集合住宅。若以產權登記來區分,凡是有共同持分土地產權、公共設施的建築物,不論透天連棟、獨棟或公寓大廈,均為集合住宅,也都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集合住宅因屬於一宗土地及同一建築執照,於申請增建、改建或重建等建築行為必需請領建築許可時,均需同一宗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