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車位目前法令規定必須在建築基地內附設機車停車位的只有台北市,視其建築物的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設置標準;因為依法設置的機車停車位與法定汽車停車位具有相同的意義,所以也可以作為附屬建物辦理登記出售,消費者也必須加以注意。另外,如果機車停車位無實際使用需求時,可以申請將該部分改置為汽車停車位,其中因為申請獎勵停車位而必須增加設置的機車停車位,通常較不為人注意或查察,所以更應該特別加以注意是否該部分有被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致使區分所權人之權益被犧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