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公共設施根據都市計劃法規定,被歸為公共設施的項目包括:1. 道路、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2.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 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3.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 公用事業用地。4. 該法第四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