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號公報為財會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原公報名稱「存貨之評價與表達」),是一種計算存貨的會計處理準則。主要影響鋼鐵、電子業、電子零組件及營建業,這些產業的共同特色是毛利率低、存貨量大、存貨周期長,存貨跌價速度也很快。所有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都適用新的十號公報;但沒有存貨的產業,例如銀行、保險業就沒有受到影響。
新、舊十號公報之主要不同在於:
一、存貨的計算基礎不同,舊的十號公報是以「成本或市價」孰低來計算存貨價值,市價可以是淨變現價值或重置成本,比較有彈性;新制以「重置成本、淨變現價值」孰低,來計算存貨價值。例如一百元買進、八十元賣出,廠商的跌價損失就是廿元。
二、會計科目不同。過去存貨跌價損失放在「營業外項目」,新制是放在「銷貨成本」,也就是放在營業費用中。廠商擔心,若存貨跌價損失過大,成本會墊高,獲利數字自然不好看。但金管會認為,新舊公報即使會計科目不同,最後淨利結果還是一樣。
三、計算方式不同,過去在做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比較時,廠商可在總額法、分類法或逐項法三種中選擇最有利的一種;但新制規定一定要採取「逐項法」,才能讓存貨真正價值顯現,財報更透明。
國內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新制十號公報。
此次實施主要係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IAS 2),以下係修訂內容予以摘要彙整。
成本計算禁止採用後進先出法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刪除後進先出法。若屬於不可替換的項目及依專案計畫生產且區隔的產品或勞務,則應採用個別認定法。對於具類似性質及用途的存貨,應採相同的方法,而不同性質或用途的存貨,則得採用不同方法。
存貨不包括生產力閒置成本
修訂後公報明確規定,因產能較低或設備閒置導致的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此外,異常損耗的成本、非生產過程所必須發生的儲存成本、對存貨達到目前狀態及地點無貢獻的製造費用以及銷售成本應認列為當期費用。
續後衡量修改為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存貨續後衡量由原來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改為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並刪除有關「以重置(製)成本作為市價時,重置(製)成本不得超過淨變現價值,亦不得低於淨變現價值減正常毛利後之餘額」的規定。
存貨續後衡量之比較基礎
刪除以全體項目為比較基礎的方式。原則上,存貨比較基礎係以個別項目逐項比較,惟類似或相關項目亦得分類為同一類別比較。修訂草案規定於同時符合(1)屬於相同生產線,且其目的及最終用途類似;(2)於同一地區生產及銷售,以及(3)實務上無法與該生產線的其他項目分離評價的條件下,方可視為屬類似或相關項目的存貨。
增加勞務存貨成本之相關規定
勞務供應商的存貨成本主要為直接參與提供勞務者的人工成本及可直接歸屬的費用,銷售或管理相關的人工成本及其他成本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此外,存貨成本不包含預期利潤及其他無法直接歸屬的費用。
增加零售價法之相關規定
零售業對於大量快速周轉且利潤類似的存貨於實務上無法採用其他成本方法衡量,故通常採用零售價法衡量。此類存貨的成本係以其售價減除適當毛利率的金額決定。於決定毛利率時應考量存貨售價減價的情況,且採用各零售部門的個別平均比率。
適用修訂後財會10號公報的會計年度,對成本計算方法由後進先出法改為其他方法者,企業無須重編以前年度報表,惟應計算因會計變動所產生累計影響數。
近年來,會研基金會以IAS或IFRS為藍圖,陸續發布或修正許多財會公報,例如,商譽改為定期評估減損而非按年攤銷、實質控制力的判斷、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為衡量基礎、資產減損會計處理、無形資產會計處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會計處理等。這些無不顯示我國與國際接軌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