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海外基金 海外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高盛美國高股息基金Y股美元(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英文名稱Goldman Sachs US Equity Income Y Cap USD
海外發行公司高盛基金
台灣總代理野村投信
成立日期2013/08/29 註冊地盧森堡
基金核准生效日2013/08/23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2013/08/23
基金規模421.00 百萬美元(2024/8/31) 計價幣別美元 
基金類型區域型基金  投資區域北美 
投資標的股票型  風險報酬等級風險報酬等級說明RR4 
最高經理費(%) 基金評等基金評等說明 
最高銷售費(%) 經理人Brook Dane/Kevin Martens 
最高保管費(%)0.25  單一報價
ISIN CODELU0955566046  配息頻率 
保管機構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 傘狀基金
費用備註保管費:內含於固定服務費中
淨值日期 淨值 最高淨值(年) 最低淨值(年)
2024/10/31 548.7700 566.39 430.73
報酬率日期本月以來(%)本季以來(%)今年以來(%)
2024/10/31-1.81-1.8114.58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 基金月報
指標指數S&P 500 (NR)
投資策略本基金之淨資產主要投資於由在美國設立、上市或交易,且具有吸引力之利率的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和/或可轉讓證券(可轉讓證券認購權證及可轉換債券,前者最高可達基金淨資產的10%)所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該等發行公司其總部,或其主要營業活動位於美國。本基金之目標為,於數年之期間內績效優於S&P 500 (NR)指標。
銷售機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短線交易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附註:
一、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二、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
三、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四、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五、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六、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七、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八、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九、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