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安生技董事會通過擬辦理114年私募普通股案,上限20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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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2)錫安生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擬辦理民國114年私募有價證券籌措資金乙案。
1.事實發生日:114/03/05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擬辦理民國114年私募有價證券籌 措資金乙案。 3.因應措施: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事項如下: (1)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錫安國際生技開發(股)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B.陳進安:本公司董事長 C.應募人如為法人股東持股比率佔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錫安國際生技開發(股)公司 序號 股東名稱 持股比率 與公司關係 1 陳進安 95% 本公司董事長 2 鄭鴻慧 5% 為實質關係人 (2)私募股數:以不超過20,000,000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 (3)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以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惟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且淨值低於面額,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價格以不低於面額訂立之。上述價格訂定之依據均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並配合當時市場狀況且不低於公司面額,其定價方式應屬合理。 (4)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強化本公司財務結構。 (5)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資金,在考量市場狀況及時效之掌握,執行私募可以協助公司完成IPorton後續組裝及公司永續營運資金之需求。 (6)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否。 (7)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8)參考價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或每股面額為參考價格。 (9)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參考當時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策略性投資人情形決定之。 (10)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並得於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4.其他應敘明事項: A.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市場狀況及洽策略性投資人之狀況,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本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B.本次私募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私募專區/私募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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