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美國、英國等國簽署全球首個AI條約
依據本(113)年9月5日歐盟執委會新聞稿指出,歐盟、英國、美國、以色列、冰島、挪威、喬治亞、安道爾、摩爾多瓦及聖馬利諾等國於同(5)日簽署AI條約: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該條約係AI領域首個具法律約束力之國際條約。
執委會新聞稿進一步指出,該AI條約內容與歐盟AI法案等歐盟相關法規相符,同樣包括關注以人為本之AI (human-centric AI)、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確保生成式AI內容之透明化、為AI創新提供安全的監管沙盒(sandbox)機制、風險管理等層面,可望在國際間提供有效之框架,以因應AI對人權、民主和法治構成之風險。
該條約相關要點簡述如次:
宗旨與目的:本條約旨在確保AI系統之活動符合人權、民主和法治等價值觀(第1條)。
AI系統之定義:係指機器形式(machine-based)之系統,該系統可根據其接收之資訊,生成可能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第2條)。
適用範圍:倘公部門及代表公部門執行業務之民營單位,使用前述AI系統並可能對人權、民主和法治產生潛在干擾之活動,即適用本條約;另締約方應對私部門之AI系統可能產生之風險,採取因應措施,以落實本條約之宗旨(第3條)。
排除適用:本條約排除適用與保護國家安全利益之相關AI系統活動;針對尚未能使用之AI系統,排除適用其相關研發活動,僅適用其可能對人權、民主和法治產生潛在干擾之測試(testing)活動(第3條)。
維護人權及民主:締約方應採取措施,確保前述AI系統之活動,符合國際法及其國內法對人權保護之義務,不會破壞民主體制,及維護個人尊嚴,並對可能侵犯人權之行為制定補救措施(第4、5、7、14條)。
透明化與監督:締約方應針對前述AI系統活動,制定合適的透明化與監督機制(第8條)。
平等與無歧視:締約方應確保前述AI系統活動,遵守國際與國內法有關平等及無歧視之相關規定(第10條)。
個資保護:締約方應採取措施,確保在前述AI系統之活動下,個人資料及隱私權能受到保護(第11條)。
安全創新:為避免對人權、民主和法治造成不利影響,締約方應建立可控制之AI創新環境(第13條)。
風險評估:針對前述AI系統活動對人權、民主和法治之潛在影響,締約方應制定風險評估及緩解措施(第16條)。(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