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經濟法領域,所謂進口救濟,指一國政府依據GATT第19條及世界貿易組織(WTO)「防衛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之規定,在某一輸入貨品數量增加到使國內生產相同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產業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的威脅時,所採取的救濟措施。此種救濟措施除傳統的限制進口手段(提高關稅、數量限制)外,在某些國家業已逐漸擴及對國內產業的調整協助。
案件成立的要件: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產業受害的成立,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的規定,應具備3個要件:
(一)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
(二)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大陸貨品及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為受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虞)。
(三)進口增加為造成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大陸貨品及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為受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虞)的原因。
救濟措施的種類: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經經濟部認定產業受害成立的案件,如決定要加以救濟,可供採行的救濟措施(惟大陸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僅得採行第(二)項措施):
(一)調整關稅。
(二)設定輸入配額。
(三)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或協助。
由於調整關稅及設定輸入配額,係藉由外國貨品於通過我國國境時,加重其關稅負擔或予以數量上的限制,以抑制進口的增加,因此通常被稱為「邊境措施」;至於上述救濟措施中之第(三)項,係我國政府對國內產業直接協助,以調整其體質或提高其競爭力,故稱之為「境內措施」或「產業調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