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紳:公司收受臺北地院111年度重金訴字第1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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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淳紳-本公司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金訴字第19號判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沈○、董事陳○煒。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金訴字第19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本公司董事長沈○及其他董事、經理人有非常規交易、掏空公司等行為,涉犯證券交易法為由,對於本公司董事長沈○等人提起公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做成111年度重金訴字第19號判決,本公司董事長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本公司董事陳○煒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本案仍得上訴,本公司將密切關注後續發展。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非當事人,目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非當事人。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並未遭刑事案件起訴或判決,目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本公司將密切關注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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