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準買回庫藏股案,更正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3,991,137,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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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建準-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更正)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91,137,13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1~114/06/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6.55~145.5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最近三年內未有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擬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於114年4月10日董事會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貢獻、表現傑出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全職員工,且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員工貢獻度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董事會已考慮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6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此次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本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依金管會證期局規定,擬修正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及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前述辦法將提請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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