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選擇權主要標的物包括商品期貨及金融期貨。選擇權通常與其標的期貨商品在同一交易所交易,彼此在投機、套利及避險交易方面呈現互補,因此期貨與期權的交易量大多呈現正向成長。
在商品設計上,期權主要分為買權(call option)與賣權(put option)。買權的設計方式是擁有買權的一方(買進買權),向賣出的一方(賣出買權),付出一筆權利金(premium,也就是選擇權的價格),而權利金的數額則由市場供需決定。擁有買權時,可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的價格,向賣方購買一定數量的標的物;對期權而言,這項標的物就是期貨合約。而賣方賣出賣權時,雖然可以在未來交割時提領這筆權利金,但是卻必須先繳交足夠遮蔽其部位可能風險的保證金;至於保證金額度主要仍由交易所決定,目前大多以SPAN制度(Standard Portfolio Analysis of Risk算。)來計至於選擇權賣權的設計和買權的不同之處,僅在於買方(買進賣權)對賣方(賣出賣權)擁有賣出標的物的權利,而權利金及保證金部分則完全和買權相同。
因此,買方在交易之初僅需繳交一定金額的權利金給賣方,此即為其損失的最上限;而賣方則需繳足一定的保證金作為履約的保證,因此,當買方不履約時,權利金即為賣方的獲利上限;但對買方而言,其最大損失是定額的權利金,可是一旦期貨標的物價格飆漲時,卻能坐享期貨交易的同等利潤,所以可說是「風險有限,獲利無限」。
因此投資人可以發現,與期貨、債券、股票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相較,選擇權在契約設計上有著明顯的不同。選擇權的買賣雙方擁有「非對稱」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非對稱」的現金流量。
在期權的履約方式上,則主要分為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及亞洲式選擇權(Asian Option)。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履約價格皆為固定,差別在於前者僅能在權利期間的最後一天提出履約的要求,而後者則可在權利期間中(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提出履約要求。亞洲式選擇權特別之處,在於履約之價格為以前一段權利期間的平均價格來計算。不過,目前的主要期權交易皆為美式選擇權。
至於期權的權利與義務有三種出場方式。第一種,即相當於股票,期貨部位的「平倉」動作,買進期權者賣出相同履約價格的期權部位,賣出期權者則買進相同履約價格的期權部位。第二種,即買方任由其選擇權到期而不履約,此時權利金由賣方取得,買方的「權利」也消失。第三種,為買方在到期前履約,賣方接受履約條件並得到權利金,而買賣雙方也各自獲得一個期貨,股票的多頭或空頭部位。
總而言之,選擇權可說是目前最重要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因它包涵了三種重要特性。第一,特異的報酬型態,買賣雙方權利義務呈現前述「非對稱」型態的定型化契約。第二,選擇權價值的評估模式相當完整。第三,選擇權套利管道極為暢通。所以選擇權對台灣投資人而言,實在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