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提出君怡泰富投資對智商院114年度商暫字第7號、8號民事裁定抗告之商業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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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新華-本公司提出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7號、8號民事裁定抗告之商業抗告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 抗告人即相對人:本公司、李文杰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商暫字第7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董事會之爭議事件、商業事業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 6.處理過程: 本公司股東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前向法院提出 1.「禁止相對人李文杰代表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行使相對人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屆董事之董事長職務」內容履行。 2.「禁止相對人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1日董事會及114年2月27日董事會之決議全部內容」內容履行。 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以該裁定認定與事實不符,本公司已依法提起抗告,以維護公司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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