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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5)致伸-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6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4,3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43,500,000元
4.既得條件:既得條件:區分為A、B、C、D類四種,以績效達成為既得條件。
1. A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
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
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四十股份。
2. B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十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十股份。
3. C類既得條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一百股份。
4. D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十五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十五股份。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二十股份。
(4)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四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二十股份。
(5)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五年仍在本公司或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與營運績效達發行辦法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5. 前述「個人績效」係指員工各任職期間達到任職公司績效評估與發展辦法之績效,包含達到應有貢獻度及特殊功績,評核分數3以上。
6. 前述「營運目標績效」係依據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各階段預定之既得日前一年度本公司下列指標達標狀況計算,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1)股東權益報酬率(ROE):門檻值12.5%、目標值13.0%,權重50%
(2)每股盈餘(EPS):門檻值$4.2、目標值$4.5(註),權重50%
既得股數比例:
-若低於門檻值: 0%
-若等於門檻值:50%
-若大於等於目標值:100%
-若達成結果介於門檻值與目標值之間,以內插法計算
(註)由於總體經濟的不確定性,相關變化超出制定目標時的可預期範圍,因此維持原有目標值之設定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全數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控制及從屬公司定義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二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符合發放資格之員工將限於與本公司未
來成功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核心新進員工等。但不包含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0%以上員工。
(二)實際獲配之股數,將參酌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它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具經理人身分或具董事身分之員工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詳細配發對象及股數標準參酌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對象及股數參考標準」。
(三)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加計其認購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3%。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才,以共創公司成長、員工及股東長期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114年1月23日前60個交易日平均股價每股79元考量精算假設預估,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114年度、115年度、116年度、117年度,其金額分別為:42,454,271元、178,628,875元、86,450,688 元、36,116,167 元,合計共 343,650,000 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114年1月23日前60個交易日平均股價每股79元考量精算假設預估,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14年度、 115年度、116年度、117年度分別為:0.09元、0.38元、0.18元、0.0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現有股東權益亦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為長期留才考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A、D類既得條件為主,除非因符合下列因素始得發行B、C類既得條件,並均需經由薪酬委員會同意。
(一)關鍵人才聘僱約定
(二)特殊緊急留才目的(留任與公司發展相關之關鍵技術或製程相關的技術人才、與公司發展相關且具高度營運影響力之管理者)本公司最近五次(111年~113年)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中A類占發行總數之99%、C類占1%,B、D類占0%。
(2)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發行辦法,並報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以114年1月23日已發行股份總數465,744,824股計算,此4,350,000股將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