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警告、120萬元罰鍰等處分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4月8日。
二、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及業務人員張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及第5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永豐金證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張〇〇有隱瞞詐欺、與客戶借貸、挪用客戶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上開缺失顯示永豐金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8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解除張〇〇之職務,並請永豐金證券對時任分公司經理人林〇〇自行議處並報會;另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第5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永豐金證券處警告、新臺幣120萬元罰鍰,並命令其委託非簽證會計師針對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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