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光113/Q4財報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段落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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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05:1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380)虹光-公告本公司113年第4季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
1.事實發生日:114/03/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查核意見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虹光集團」)民國113 年及112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3 年及112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虹光集團民國113 年及112 年12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3 年及112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虹光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虹光集團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淨損失為新台幣426,431仟元,且民國113 年12 月31 日之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為新台幣107,488 仟元,且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之累積虧損達新台幣1,741,948 仟元。虹光集團雖已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一)提出營運及財務規劃,惟其營運持續虧損及短期資金流動性導致虹光集團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虹光集團民國113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除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所述之事項外,虹光集團民國113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不動產、廠房減損之評估 事項說明 虹光集團民國113 年12 月31 日不動產、廠房餘額為新台幣283,035 仟元,佔合併資產總額約15%,有關不動產、廠房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報表附註五(一);不動產、廠房會計項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五)。虹光集團係以可回收金額評估不動產、廠房有無減損,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6 號規定資產可回收金額係指其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兩者較高者。 因虹光集團不動產、廠房金額重大,因此本會計師將此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ㄧ。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主要執行之因應查核程序如下: 1. 與管理階層討論及評估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估計作業流程。 2. 評估管理階層估計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所採用基礎之合理性,包含類比資產周邊市價(交易價格),評估及驗證市價資訊之合理性及可靠性。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評估 事項說明 虹光集團主要製造並銷售多功能事務機、文件掃描器及網路事務機等,民國113年12 月31 日之存貨及備抵跌價損失分別為新台幣696,147 仟元及新台幣124,379仟元。該等存貨因科技快速變遷,且市場因環保節能減碳的發展趨向無紙化,故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一);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二);存貨會計項目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四)。虹光集團評價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由於虹光集團存貨金額重大且項目眾多,管理階層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以決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因此本會計師將此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主要執行之因應查核程序如下: 1. 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一致與程序之合理性。 2. 驗證貨齡報表邏輯之正確性,以確認超過一定貨齡之過時存貨,已列入該報表。 3. 檢視存貨淨變現價值採用估計基礎之適當性,與管理當局討論並驗證所取得佐證文件,進而評估管理階層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 個體財務報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3 年度及112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分別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及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虹光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虹光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虹光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虹光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虹光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虹光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虹光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虹光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虹光集團民國113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 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謝智政 金管證審字第0990042599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蔣承翰 金管證審字第1130350413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4/03/31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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